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关于健全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的实施意见》(交政研发〔2026〕18号)、《福建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闽政办〔2026〕11号)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6年4月1日施行),健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修复主动告知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交通运输领域营商环境,引导失信经营主体纠正违法行为、重塑信用。结合我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面推行信用修复“两书同达”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各执法单位以普通程序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且处罚信息归集至信用中国平台对外公示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见附件1),两份文书一并归入案件卷宗。
1.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处罚种类仅为警告、通报批评,按规定不予归集公示的,不执行“两书同达”;
2.对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作出的行政处罚不适用本制度;
3.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明确不得开展信用修复的处罚事项除外。
纸质送达的,两份文书一并交付当事人,在同一送达回证签收;电子送达的,同步推送两份电子文书,完整留存电子送达记录。
二、压实执法主体工作责任
坚持“谁作出处罚、谁负责告知”。各执法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市场主体已经完全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完成整改的,应当依规及时出具整改、义务履行证明材料,不得增设信用修复前置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要优化服务指引,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帮助企业准确把握修复条件、办理路径,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对提交虚假材料、不实信用承诺申请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依法记入失信记录,按规章限制其信用修复权利 。
三、强化业务培训与监督管理
1.组织全员业务培训。吃透《信用修复管理办法》(36号令)新规,掌握失信分级、最短公示期限、修复条件、文书送达、卷宗归档等实操要求,落实到一线执法办案岗位。
2.加强政策宣传。面向货运、客运、维修、驾培等交通运输经营主体开展宣传解读,印发专门宣传资料,提升市场主体对信用修复政策知晓度。
3.将“两书同达”落实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对应当告知未告知、漏送文书、归档不规范的问题督促整改。
四、施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0月1日失效,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前由制定机关评估是否继续施行,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附件:1.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引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