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局:
为配套落实《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驾驶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实施意见》,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31日
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套落实《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秩序,强化行业监管,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驾驶员、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省、市等相关规定,系统规范梳理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与驾驶员、执法监管等核心内容,进一步健全本市网约车行业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全流程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下列经营服务能力:
(一)组织驾驶员开展从业前培训、日常培训以及重点人员专项培训教育,涵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文明服务、安全运营等方面,建立培训档案,定期开展驾驶员线下见面交流与针对性培训,提升驾驶员职业素养;
(二)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实现车辆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定期检验、车辆检查、线上监控等方式,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卫星定位、车载视频、应急报警等装置正常使用,行驶记录仪及车内影像摄录等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天;
(三)建立健全车辆运行动态监控机制,利用车载设施设备,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报告信息、封存监控数据和视频资料,配合事故调查;
(四)建立车辆保险动态管理体系,按期完成营运车辆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其他与网约车平台合同约定的相关营运保险的投保工作,确保保险赔付额度能够充分覆盖网约车日常营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赔付需求,车辆营运期间保险全覆盖、不脱保、保额充足,杜绝脱保及保额不足风险;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按规定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并考核合格;
(六)建立事故处理机制,明确重大事故上报流程,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七)建立合理定价机制,规范平台费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八)制定派单规则,保证公平派单,且不得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违规派单,不得将订单转卖、重复抽成;
(九)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开展网约车线下亮证经营,车内公开合规证件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网约车平台所属车辆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网约车平台所属车辆经营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
第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平台内的车辆建立“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督促车辆所有人办理定期检验、消除交通违法,定期审核驾驶员资格,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的,由发证机关撤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或者传播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或者传播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发现其他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或者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市级有关机关报告。
第七条 平台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认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收费超过合理水平的,可以向平台反映并提交相关材料。平台应当及时答复,并与平台内驾驶员积极协商。
对平台内驾驶员反映集中的问题,平台应当进行研究评估,对不合理的收费规则及时修改完善。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持经营策略相对稳定,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在修改收费项目、规则、标准等平台服务协议内容或者调整定价机制、动态加价机制等涉及驾驶员和乘客利益的规则前,应当公开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公示拟修改的内容和理由,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公示期应当不少于7日。
平台内网约车驾驶员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平台不得阻止,平台和平台内网约车驾驶员按照修改前的协议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要求实行阳光抽成,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基于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交易习惯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平台内网约车驾驶员收入状况,降低过高抽成。
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保障驾驶员合理收益前提下,以降低平台抽成、免抽佣等方式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下,鼓励平台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采取减免佣金、降低收费标准等帮扶政策。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有下列行为:
(一)根据驾驶员和乘客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大数据杀熟”,在交易价格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定价;
(二)通过个性化推荐算法,向驾驶员过度推荐推送“一口价”“特惠单”,且未提供便捷的选项让驾驶员关闭个性化推荐,剥夺驾驶员自主选择权;
(三)使用歧视性算法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对驾驶员随意实施封禁屏蔽,限制获取流量、接受订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明确驾驶员最长劳动时间,合理确定驾驶员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采取技术措施保障驾驶员在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或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的,获得一次休息权益,每次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关注驾驶员身心健康,加强对驾驶员身心健康的动态管理,常态化开展健康关怀服务,鼓励定期组织开展驾驶员心理评测、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全面维护驾驶员身心状态良好。发现驾驶员存在不宜从事网约车经营情况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停止该驾驶员营运。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有关规定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予以结果运用,对不具备经营许可等条件的平台公司,依法依规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优化完善网约车监管平台,动态监测网约车市场运力规模、订单量、驾驶员收入及劳动强度等数据,根据情况适时发布行业运行报告及风险预警,引导从业者理性评估市场风险。依据合规网约车的日均订单总量变化幅度、单车日均订单量、出租车里程利用率三项指标,作为网约车暂停新增运力或者恢复运力发展的决策参考。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与驾驶员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插电式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车辆轴距应达到2600毫米以上,发动机功率达到100千瓦以上。
第十五条 营运车辆存在未购买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或者脱保的,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性能检测,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提供营运服务;营运车辆未按协议约定购买其他商业保险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可以不提供营运服务。
第十六条 营运车辆擅自将车辆使用性质由预约出租客运转变为预约出租转非购买交强险等商业保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之外,还应当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车内严禁吸烟,维护车内环境卫生,不得存有明显异味。
第四章 执法监管
第十八条 聚焦网约车行业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全域覆盖、动态调整的路面稽查体系,落实执法监管。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对平台运营数据、车辆行驶轨迹、人车资质信息进行多维度交叉比对,结合使用车载电子眼等科技手段筛查大数据,科技赋能执法手段,做到精准执法,提高路面稽查执法效率。重点查处车辆或驾驶员线上线下不一致、车辆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恶意加价、违规绕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构建多部门权责清晰、信息共享、联动处置的协同监管体系,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共享各部门监管数据,对网约车“黑租赁”企业、违规转租车辆、“营转非”等跨领域问题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对投诉集中、整改不力的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约谈,将合规要求嵌入平台运营全流程,从源头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限期清退人车不符的违规资源。
构建市县两级联动机制,市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县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网约车等违法案件办理工作,对重大、复杂案件、跨区域案件或上级批办、转办案件,市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直接管辖、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县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本辖区内网约车投诉举报处置、违规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建立全流程响应、全节点跟踪的投诉舆情处置体系,切实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及时化解行业矛盾。畅通“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多元投诉渠道,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处置中心对投诉、舆情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梳理行业高频问题,督促平台针对性优化服务管理,然后根据整治推进情况动态优化执法举措,持续巩固治理成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2.平台抽成,是指平台从用户支付金额中按比例扣除的费用,主要用于覆盖运营成本、技术及服务费用;网约车乘客支付价与驾驶员结算价的差价即为平台综合抽成。
3.“大数据杀熟”,是指在同等出行条件下,平台依托大数据算法对新老用户、高频用户等不同用户差别化定价,对高频老用户、高粘性用户收取更高费用的行为;在同等资质、同等位置条件下,对不同驾驶员差异化派单,对高频全职驾驶员实施隐性限流,压低接单质量,造成驾驶员收益水平不合理差异的行为。
4.“一口价”,是指乘客在打车时,平台根据起点、终点及预估里程提前确定固定车费,无论实际路况如何变化,最终支付金额不变的网约车订单模式。
5.“特惠单”,是指网约车平台为吸引用户、拓展市场推出的优惠型网约车订单模式,平台根据行程起点、终点、预估里程、道路通行状况及市场供需等因素,在常规计价标准基础上给予一定价格优惠后确定的优惠成交价格,除平台公示的特殊情形外,订单完成后按该特惠价格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