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市交通运输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制定《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龙岩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龙岩市公安局 龙岩市商务局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岩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6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及乘客、驾驶员、经营者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市县两级发改、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人社、商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道路资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监测和调整机制。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六条 拟在本市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核查线下服务能力,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期限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标注清晰的经营区域,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区域为全市行政区域;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区域为相应的县(市、区)行政区域。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延续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变更许可事项或注销许可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过APP推送、短信通知等方式通告车辆所有人、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及时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与驾驶员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三)新能源汽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燃油汽车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发动机功率达到100千瓦以上;
(四)安装符合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可以在许可有效期内继续营运;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营运的,遵照本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运行区域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许可明确的经营区域为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推送,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送。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依据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送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以及达到法定报废条件的网约车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注册的网约车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网约车予以清理。
第十三条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符合规定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定期复查,对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公告作废。
第四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线上提供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三)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四)提供服务车辆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发布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的约车信息;
(五)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六)督促车辆所有人保证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装置正常使用,平台数据库按照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提供运营动态数据;
(七)承担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接到乘客咨询、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处理,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八)在APP驾驶员端和乘客端明确显示车辆号牌和驾驶员信息,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及时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
(九)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十)保证提供服务的网约车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十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不得以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以租代售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十四)不得有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价格不正当或违法行为;
(十五)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车辆牌照、服务评价结果等信息;
(十六)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依法从事网约车营运;
(二)按照承诺按时到达约定地点,按照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线路,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
(三)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运营服务标准,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文明驾驶,礼貌服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
(六)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七)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送交网约车平台公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八)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运营设备完好且联网状态正常,不得破坏、改装相关装置,设备故障排除前,不得继续营运;
(九)不得自行通过电话、微信、路面招揽等线下方式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场站设立的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其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十)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营运,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网约车驾驶员不得无故拒绝或终止服务:
(一)乘客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照规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
(四)乘客的要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的。
第二十条 支持巡游出租汽车以网络预约形式承揽乘客,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可以同时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巡游出租汽车为乘客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服务的,应当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计价规则收取运费,收取运费方式应当事先通过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可以按照网络预约接单方式进入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场站的网约车专用停车场指定车位等待乘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场站为网约车线下揽客。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场站的管理人员应当对违反规定揽客的人员进行劝离。不服从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推动建设龙岩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逐步实现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聚合平台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龙岩金融监管分局推进网约车运营数据共享,实现各保险公司通过平台查询投保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有关信息,并作为定价重要参考,实现定价与风险匹配。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制度,通过服务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途径,接受投诉和监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和驾驶员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发改部门负责对网约车信用管理进行指导协调。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网约车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人社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权益保护和其他社会保障等进行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商务、网信、通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市网约车相关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以及行业监管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5年。涉及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和省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