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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约车违规收费案

发布时间:2026-10-1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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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龙岩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接《福建省12328便民服务平台中心工单》反映:有乘客乘坐网约车时,因更改打车点和目的地被要求转账补差价。经查明,2026年7月25日19时58分,当事人驾驶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通过某出行平台接单。因乘客更改打车点,当事人要求乘客更改目的地,订单费用随之改变。变更后的订单起点为龙岩金街/龙岩大道(路口)南侧,终点为船巷。行程结束后,乘客已按平台规则支付了14.14元订单费用。但当事人仍以终点离城区较远为由,要求乘客通过微信转账额外支付10元差价。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查询,确认当事人近一年内未因同类违法行为被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过。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本案通过《询问笔录》、《车辆订单情况》、《收费凭证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查询情况》、《福建交通运输12328服务监督电话工单》复印件、《福建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情况》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违法定性与法律依据](一)违法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网约车驾驶员,以终点离城区较远为由违规收费,应依据该款并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予以处罚。(二)处罚条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规收费的。” 

  [行政处罚裁量说明]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违法行为代码209015中“初次违法”的情形,属于一般档次。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符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第四项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龙岩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的行政处罚。

  启示

  本案警示广大网约车驾驶员,合规经营与规范收费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网约车行程费用应严格遵循平台计价规则,驾驶员以任何理由私自要求乘客线下转账补差价,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收费行为。法律面前没有侥幸,任何脱离平台监管的私下交易与违规加价,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广大从业者应以此为戒,摒弃“图省事”或“多赚钱”的侥幸心理,自觉维护公平透明的市场秩序。乘客在出行中如遇类似违规收费情况,也应妥善保留订单与支付凭证,勇于通过正规渠道维权,共同营造公平、透明、合规的网约车市场环境。

供稿:局法规科,市交通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