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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12-26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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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投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龙岩市境内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行为。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市公路中心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所辖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是施工图设计的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是组织施工的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

(二)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节省投资或可少占用耕地和拆迁或便利施工可缩短工期的;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能提高工程使用寿命,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运营、养护成本,或提高行车安全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投资较少,或虽增加较大投资但能在运营期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由于铁路、水利、农田、工矿、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

(五)因设计错漏不能保证结构使用寿命和安全的。

第六条 设计变更及其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变更应当周密调查,充分论证,本着“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利于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进行;

(二)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规程要求,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投资和工期;

(三)设计变更必须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必须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土地;

(四)设计变更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项设计变更肢解或拆分成多项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或越权审批,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与管理

第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位置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动态设计或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设计变更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普通国道,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申报,经其组织论证后,最终由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审批;普通国道较大设计变更及普通省道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组织论证、审查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

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设计变更方案的提出;

(二)设计变更方案的受理;

(三)设计变更方案的确定;

(四)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

(五)设计变更的审批;

(六)设计变更的下达和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均可以提出设计变更方案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论证通过后,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查,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会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论证或审查后按管理流程逐级上报审查、审批

十七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需附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变更名称、位置、投资变化、论证结论);

(二)设计变更说明(包括变更方案批文或会议纪要、变更理由和论证材料);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比表文件;

(四)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图纸;

(五)计算书、专家审查意见。

十八 所有变更均需审批部门审批后,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依批复意见完善设计文件后,由监理单位下达变更通知后方可正式实施。

设计变更工程实施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原施工单位无资质、迟迟不开工或故意拖延的,项目法人可按招投标法规重新招标,相关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十九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采用动态设计,在施工中及时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但每项动态设计完成后,应当及时按设计变更程序报批。

二十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第四章 设计变更费用的确定和支付

二十一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预算编制,应符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计费标准、人工材料单价原则上与批复概算、预算一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普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应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核定,设计变更预算原则上采用施工图预算的材料单价

二十三 设计变更工程单价,优先按合同已有或类似价格确定;无相关价格的,由施工单位提交单价分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审定。

二十四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费用计算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财审部门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予以审核,审核材料作为变更经济论证材料同步上报审查。

二十五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 按照本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结算、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五章 设计变更监督管理

二十七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国有资金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责:

(一)未按规定权限、条件、程序审查报批设计变更;

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未经批准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变更

二十八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九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均记入其业绩档案,并与年度信用考核挂钩.

第六章

三十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上级规定执行。

三十一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