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信科技局:
现将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信局联合制定的《龙岩市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龙岩市公安局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1月12日
龙岩市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低速无人车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本市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和《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工信联函装备〔2024〕1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速无人车(以下简称“无人车”),是指未列入机动车装备标识标牌管理,无驾驶舱、无驾驶座,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具有GB/T 40429-2021中4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等级系统,仅行驶于地面的低速轮式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物流车、无人环卫车等。
本办法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指定路段和时段开展的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办法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指定路段和时段开展的无人车示范化应用示范试点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是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第一责任主体。
本办法所称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并授权,负责无人车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在现场或远程接管控制车辆的自然人。
第三条 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发展、鼓励创新、审慎包容的原则,积极推进无人物流、无人环卫等应用场景示范化运营。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龙岩市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市联动工作机制”),共同负责龙岩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事宜。市联动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联动工作机制办”)。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处理市联动工作机制日常事务;组织召开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受理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对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相关事宜;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促进无人车制造产业发展与产品应用;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出具审核意见;负责所管行业领域的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无人车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等管理政策,支撑辖区无人车运营试点活动的日常管理及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协作,具体负责辖区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无人车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基于道路高质量时空资源,聚焦无人物流配送、无人环卫清扫等场景的探索应用,为无人车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应用场景,积极推进无人物流、无人环卫等应用场景示范化运营,打造无人车高质量发展示范城市。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应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运营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运营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二)具备无人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运营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备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方案。
(五)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并建立远程协助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保证车辆在与远程协助平台通信过程中,信息传输的信道和数据经过加密,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
(六)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为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确保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日常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
(七)对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八)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测试车辆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防止数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保证车辆采集数据使用安全和规范。
(九)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保障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稳定有序开展。
(十)具备健全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响应市联动工作机制需求,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建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等问题发生时能及时解决。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安全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严重精神类疾病以及其他影响操控安全的疾病。
(二)依法与申请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三)持有有效C1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以及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法,了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的结构、驾驶理论、事故处理等知识。
(五)经申请主体培训合格,熟练掌握无人车操作规程,熟悉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方案、应急处理预案,具备低速无人车安全操控及应急处置能力。
(六)具备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和远程协助控制车辆的能力,能够协助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现场下载保存低速无人车整车的车端数据和行车记录仪视频。
(七)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八)无犯罪记录。
(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九条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无人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出厂合格证。
(二)符合无人车基本参数要求(附件1)。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无人车即时从自动驾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5km/h,能够实现在0-45km/h的速度区间内稳定匀速行驶。
(五)每辆车投保交通事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六)具备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至6项信息,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无人车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编码;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接收远程控制指令情况;
6.车辆视频监控情况;
7.车辆灯光、喇叭、信号实时状态;
8.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9.车辆和自动驾驶系统故障信息(如有)。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第三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及审核
第十条 在龙岩市开展无人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主体、安全员、无人车应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要求。
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本身或同款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开展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示范应用。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对在其他省市已获准开展示范应用活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开展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120小时或5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示范应用。
第十一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和无人车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申请车辆在封闭测试场(区)等特定区域通过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测试项目见附件2)的相关报告。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等。
对具有网联功能的无人车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佐证材料。
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等相关行为的,应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说明。
(三)示范应用车辆在拟开展示范应用的道路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佐证材料和道路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承担责任事故的佐证材料。
(四)每辆车投保保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低于500万元的赔偿能力的证明。
(五)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书(附件3)及相关佐证材料。
(六)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4、5)。
(七)无人车示范应用在其他省市完成的示范应用类活动安全性相关材料(如有)。
(八)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过程事故处理经济赔偿承诺书(附件6);
第十二条 申请道路测试车辆有多台的,所有车辆应取得由国家或省级以上认可的车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一致性核查报告,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至少1辆)在本市指定路段进行功能测试。
第十三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申请主体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材料,市交通运输局在受理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市交通运输局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拟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道路或区域县级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测试县级人民政府)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论证并收集各参会单位评审意见。评审完成后,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综合参考评审意见,得出审核意见。如未通过审核,申请主体可根据评审意见整改,整改后向市交通运输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通过后,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确认测试主体提交的《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并核发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附件7、8)和车辆编码,同时抄告测试县级人民政府。
(四)申请主体凭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在车身悬挂车辆编码、张贴车辆标识(规格及样式见附件9),按照审核通过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五)自我声明中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相关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佐证材料及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 测试主体已在其他省市获准进行无人车道路测试且原申请材料仍在有效期内,拟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同款无人车道路测试的,可适用简化申请流程。
适用简化申请流程的测试主体,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原测试地已完成道路测试安全性的相关佐证材料和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材料,相关审核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时间结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延期申请书(附件10)及必要性说明,经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方可延期运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6个月,延期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已获得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如需增加同款车辆数量,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方可增加相应车辆。
第十七条 如需变更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基本信息,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变更说明、原安全性自我声明、变更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应佐证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可按变更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无人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按照现有交通管理规定,遵守相应通行规则,不得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进行干扰。
(二)无人车在开放道路运行时,应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通行最高时速不高于25km/h;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不满足通行条件的路段,应靠车行道的最右侧顺向行驶,通行最高时速不高于45km/h;无人车通行时速不得高于道路限速;两辆及以上无人车不得并排行驶;应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有变更车道行为,应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实时调整车辆速度;如前方车辆、路况异常,不超车会阻碍道路通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超车借道行驶。通过路口时,应在停止线前减速至15 km/h以下,确认交通信号及行人、非机动车状态后方可通行;在无信号灯路口,须遵循“让右、让行人、让主路”顺序依次通行。
(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应用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测试、应用路段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四)应在符合交通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在车身张贴醒目的车辆编码(样式见附件9)和标识,不得遮挡和污损。
(五)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及时对运行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各项功能始终满足本办法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应及时更换同款车辆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车辆在运行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承担责任。
(六)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人员和其他与测试无关的物品;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示范模式所限定的物品,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货物不得超过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且不得搭载以下物品:
1.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2.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宣传片、印刷品等;
3.武器、弹药、非法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危险货物;
4.妨碍公共安全的物品。
(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安全员、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等可能影响的变更。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如需变更安全员、运行计划、车辆软硬件配置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变更申请,提交更新后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变更表(见附件11),并暂停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相关活动,经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恢复相关活动。申请变更车辆软硬件配置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软硬件配置变更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联动工作机制办根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声明的无人车设计运行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选取合适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市联动工作机制办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向路段或区域周边发布无人车运行范围、运行时间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根据气象预警等信息,做好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调整,原则上应在无极端天气和在非其他不适合测试、应用的时段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如发生特殊情况导致交通繁忙或道路资源紧张,应及时进行响应调整:
(一)核心商贸区、景区、医院、交通枢纽等人流量密集区域,低速无人车应根据人流量情况,适当降低车速行驶或避开该区域,保障运行安全;
(二)公交站、学校等周期性人流量密集区域,低速无人车应根据人流量情况,在高峰时段避开该区域或暂停运行;
(三)因交通事故、道路施工、节日活动等特殊情形下,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实施现场临时管制时,道路测试主体和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指令,立即采取避让、暂停运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无人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安全员应现场或远程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当无人车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安全员应及时接管车辆。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开展的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应遵循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规定条件下开展相关活动,并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车辆数据记录、存储和上传,应参照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确保必要的数据可追溯、可验证、可分类,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并将有关运行数据及时提交至市联动工作机制办公室,协助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责任判断。
(三)应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和数据安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依法保护物品托运人、车外交通参与者等的个人信息,合法采集、存储、使用个人信息。
(四)应遵守国家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五)应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对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研判,及时应对并化解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
第二十三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暂停部分或全部车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等处理措施,并要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限期整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整改完成后,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可恢复相关活动,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3次以上的,不再恢复该主体活动。
第二十四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讨论后,可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
(一)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省、市、县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
(三)低速无人车(临时)行驶标识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五)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安全员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时应一并收回车辆编码,未收回的,公告牌证作废。
第二十五条 道路测试申请主体须每1个月10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后第1个工作日,下同)前向市联动工作机制办提交道路测试阶段性运行报告,示范应用申请主体须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联动工作机制办提交示范应用阶段性运行报告(见附件12),并提交下一个阶段的运行计划。运行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目的、路线、时间、项目等内容。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联动工作机制办提交总结报告。
第五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无人车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申请主体和安全员进行处理。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属于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责任,由安全员承担,如认定属于车辆及其设备故障引起事故责任,责任由申请主体承担,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若认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或安全员承担责任,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一次性补足赔偿金额。
第二十八条 无人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或其授权的安全员应立即停止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同时立即上报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车辆、设备技术状况、运行情况等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交事故报告(见附件13)。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向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原因分析报告、责任认定及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14)。
无需承担事故责任的,可继续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应承担同等及以上事故责任的,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暂停其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提交有责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相关佐证材料及整改方案后,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及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方案和整改效果,研究确定是否恢复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
第三十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要保证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不能删除、伪造、隐匿数据,应提供相应的工具与措施,保障市、县主管部门随时调阅、回放、分析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数据,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记录的事故数据应保存不少于1年,未按要求保存、提供数据的,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及主管部门可暂停、终止其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相关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明确的其它低速无人车在公共道路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其基本参数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暂无标准的,后续按最新认定的标准执行),并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未经本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批准的低速无人车禁止上路行使,对涉及的相关企业主体,暂停其三个月以上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申请。
第三十二条 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无人车实行“一车一码”,每辆无人车分配一个终身且唯一的车辆编码。车辆编码前7位由2个代表龙岩市的大写字母LY和5个阿拉伯数字组成,最后一位汉字由正在开展的活动性质决定。若开展的是道路测试活动,则为汉字“试”(例:LY·00001试);若开展的是示范应用活动,则为汉字“示”(例:LY·00001示)。
无人车道路测试时,应张贴在车身的标识为:低速无人车道路测试车辆;无人车示范应用时,应张贴在车身的标识为: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车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福建省、本市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福建省、本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