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局,市属交通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2022〕13号)及《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的通知》(闽路农〔2019〕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9月6日,经过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13日
龙岩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增强守法、诚信意识,推进我市农村公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2022〕13号)、《福建省公路管理局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考核标准的通知》(闽路农〔2019〕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的信用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农村公路是指全市辖区范围内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县、乡、村道建设项目。
第四条 农村公路信用考核原则上对施工合同价超过2000万元(含)的项目相应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从业人员为:
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指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主要人员指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不设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项目部,为驻地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主要人员指设计负责人。
第六条 农村公路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全市农村公路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确定、公示年度信用考核名单,汇总整理形成本辖区各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考核定级结果,受理、处理考核申诉;按要求上报省级审定和定级;并及时上报信用使用情况。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市级质量监督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监督工作、抽检县级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参与年度信用综合考评并按时上报考核结果至市局。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的县级信用考核工作,组织报送参与信用考核从业单位、人员名单,规范和加强项目监督检查,按时上报信用考核评分结果,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信用档案,做好辖区从业单位及人员考核申诉处理工作;并按时上报辖区项目信用分使用情况。
第十条 县级交通质监机构参与所负责监督项目的信用考核工作,按要求对项目组织信用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章 信用登记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做好农村公路项目和从业单位、人员信息的审核、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各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考核为A级及以上从业单位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采用公开招标设置信用分权重的,应在评标结束后1天内将申请使用A级及以上信用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函告市局,以便及时上报省厅更新从业单位中标记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业绩档案信息录入和日常维护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录入相关信息,保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档案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四章 信用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参与年度综合考核的农村公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县、乡、村道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二)项目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等。
(三)施工合同价超过2000万元(含)。
(四)年度新开工项目(或合同段)合同段(以开工令为准)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或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且新开工或续建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25%;或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以监理计量为准)超过合同总价50%。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及市交通质监机构按照本办法及评分标准(见附表1、2、3)对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考核综合评分。
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信用考核评分依从业单位所在合同段的信用考核综合评分结果确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制定本辖区内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县级的考核办法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从有利于项目推进、标准化建设以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制度措施保障等方面进行完善、制定。
第十七条 信用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度组织一次,考核方式采用日常检查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作为信用考核扣分依据。对于同时参加上、下半年度考核的项目,其年度评分结果按上、下半年分值分别占40%和60%的权重进行计算。对于上半年完工或下半年新开工仅参加一次考核的项目,按单次考核100%的权重进行计算。
第十八条 信用考核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下列资料可作为评价依据:
(一)各级政府、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评分权重: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由市级质量监督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评分权重为40%、20%、40%;由县级质量监督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交通质监站评分权重为50%、30%、20%。
第二十条 各考核单位报送的考核得分应与考核等级相对应。原则上综合得分≥95 分为AA 级,85 分≤综合得分<95 分为A 级,75 分≤综合得分<85 分为B 级, 60 分≤综合得分<75 分为C 级,60 分以下为D 级。
施工、监理、设计单位A 级及以上控制数量按参评数量80%计算,其中AA 级按50%计算,并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其中同类别参评数量5 家以下(含)的,AA 级、A 级不限制比例。如在基数控制临界范围有多家从业单位综合评分一致(保留 1 位小数),则均按 AA 级、A 级定级。若 AA 级从业单位受比例控制降级的,考核等级降为 A 级。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从业单位不能评为 AA 级、A 级:
1.任一考核单位评分 75 分以下的;
2.评分 85 分及以上的考核单位未超过 50%的;
3.项目主要人员有 1 人或一般人员有 2 人发生违法违纪等廉政事件,相关单位不能评为 AA 级、A 级;
4.施工合同段直接考核定级为 C 级或 D 级的,相应的监理合同段不能评为 AA 级、A 级;
5.县级及以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督查通报中要求列入重点督查的;
6.市级及以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正式下文不予评为 A 级及以上的,或被县级及以上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约谈而不赴约、不履约的。
第二十一条 为平衡各项目的市级、县级单位考核评分,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从业单位合同段综合评分进行以下调整。
若5分<|A-B|≤10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降低10%,平均分低的提高10%;
若10分<|A-B|≤15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降低20%,平均分低的提高20%;
若15分<|A-B|≤20分,则平均分高的权重降低30%,平均分低的提高30%;
若20分<|A-B|,则平均分高的权重降低40%,平均分低的提高40%。
注:A取市级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含市局、市交通执法支队);B为非市级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含县局、县级交通质监机构);A与B比较后,超过5分的,按就低原则,降低平均分高的考核单位评分权重,相应提高平均分低的考核单位评分权重。
第二十二条 直接考核定级为C、D级的从业单位,按《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定级提出单位填写《直接考核定级申报表》第一、二、三项,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转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或认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信用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一)履约行为(20分)
及时组建项目部,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主要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职,相关人员的资历、数量应与投标承诺相一致。若需更换,应当报业主批准。
(二)项目管理及进度控制行为(20分)
加强施工组织,编制好施工计划,确保人员、机械设备投入,按时完成投资及形象进度计划,对关键节点、控制性工程应加大投入、紧抓工期。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保证施工每个环节受控。建立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按时足量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工艺及质量行为(40分)
按照《福建省“四好农村路”标准化指南-施工分册》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抓好“把四关控六度”,即严格把好人员关、机械关、材料关、工艺关,强化控制结构物强度、路基压实度、路基边坡坡度、路面平整度、桥梁安置与吊装精确度、隧道衬砌厚度。
(四)安全、文明、环保行为(20分)
按照《福建省“四好农村路”标准化指南-施工分册》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实行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夜间施工报备及适时停止作业制度、项目安保工程与主体“三同时”制度、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四不放过”制度、“阳光工程”公示制度等。落实隧道动态监管、危险点隔离、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用电用气安全作业、文明施工管理等安全文明五项措施。
(五)加分奖励行为(封顶10分)
对在我市交通抢险救灾作出贡献并获得交通部、省政府、省厅、市政府表彰,市交通运输局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施工单位给予加分,其中受交通部或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受省交通厅或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受市交通局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加1分。鼓励施工单位加强“四好农村路”标准化建设,对获得交通部、省政府通报表扬的加3分,获得省直单位或市政府通报表扬的加2分,获得市交通运输局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加1分;如典型经验被采纳推广的,承办交通部现场会加10分,承办省级建设现场会加5分,承办市级建设现场会加3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信用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一)履约(20分)
主要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职,相关人员的资历、数量应与投标承诺相一致,若需更换,必须报业主批准。总监办或驻地办应严格对施工单位主要人员进行有效的履约管理。
(二)进度管理(20分)
应及时审批施工单位总体进度计划、年度及月度计划,对进度滞后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现场管理(40分)
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监理计划、监理细则,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每月召开工地例会,监理日记、巡视记录、旁站记录完整,及时、完整报送监理月报,计量支付签证及时,通报、通知单整改闭合;独立开展试验检测,试验设施及审批手续完整,抽检资料完整,及时组织中间交工验收。
(四)安全文明管理(20分)
总监办或驻地办应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廉政建设制度,及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组织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廉政制度,签订廉政合同。
(五)加重扣分项
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出具虚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的;重点部位质量管理不力的;及被省、市通报问题拒不整改或屡报不改、整改造假等,进行加重额外扣分。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具体如下:
(一)履约(10分)
设计代表应到岗履职,相关人员的资历、数量应与合同文件相一致。若需更换,必须报业主批准。
(二)技术服务(30分)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积极配合业主提出的合理需求。
(三)设计质量(60分)
设计文件应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编制,组成与内容完整。地勘资料收集完整,准确。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四)加重扣分项
对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影响工程使用或安全的;三级及以上公路项目交工前,设计单位未及时或不出具设计复核报告的;被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设计代表违反廉政规定等,进行加重额外扣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参与从业单位及其主要人员信用考核综合评分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开展信用考核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