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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龙岩市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龙岩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1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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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定背景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9号)等文件要求:“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省级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2024年1月24日,我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费改税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龙岩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交规〔2024〕1号),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资金分配原则不够科学、资金对重点工作支持作用不突出、资金分配与行业安全稳定联系不够紧密等问题,经与市财政局沟通对接,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拟重新出台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原《实施细则》(龙交规〔2024〕1号)同时废止。

  二、修订情况

  此次主要对《龙岩市岛际和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共七章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资金申请条件和材料、申请程序、资金拨付、监督检查、附则等内容。为推动水上重点建设工作和提升水运安全管理等方面发展,本次对《细则》及附件《龙岩市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考核办法》中部分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第六条修改为省级下达的资金按两部分进行分配下达,其中75%按照各县(市、区)考核分数占全市比例进行切块下达,剩余的25%作为市级统筹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当年度各县(市、区)所申报的重点任务计划进行统筹分配。

  2.第七条调整为补贴资金实行“双控原则”,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超过上限标准。

  3.修改第十六条,完善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复核方式,增加“可采取审核纸质材料、委托第三方审计和信息化手段等方式进行抽查”等内容,提升资金监管手段。

  4.修改资金考核办法。

  一是“运营发展补贴”部分。“建设投资情况”的分值由40分调整为50分;“地方财政保障情况”的分值由20分调整为15分;“安全运营情况”中运营期间因管理不善导致客渡船损毁或发生漂移等事件的每件扣5分,发生一般事故每件扣10分,发生较大事故每件扣15分,发生重大事故每件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每件扣50分。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部分。“基础设施情况”的分值由15分调整为17分;“岸基动态监控情况”的分值由15分调整为8分;“地方财政保障情况”的分值由20分调整为25分;“加分项(新建陆岛交通码头)”考评项目删除;

  三是“服务质量补贴”部分。“公司化管理”中陆岛交通码头考评项目删除;“内河客运(地方海事)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的分值由20分调整为25分;“建设投资情况”的分值由40分调整为35分;“加分项(陆岛交通码头公司化管理)”考评项目删除。

  5.明确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限:由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6.新增《年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建设类项目计划申报表》,用于市级统筹资金的申报。

  三、特色亮点

  《细则》的出台,为我市开展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提供更为清晰明确的政策依据,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水路客运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对保障行业安全稳定发展、推动农村水路客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