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公交运营管理,不断提升公交服务水平,满足市民对公共交通出行的需求升级,以及公交行业的发展变化,结合国家相应规定和标准规范,原《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龙交运〔2016〕10号)中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故将其废止。
二、出台依据
为更好的与公交行业管理实际相结合,增强服务质量考核的可操作性,精简绩效考评细则,并保证工作连续,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的通知》(龙交规〔20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三、主要内容
《龙岩市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修订稿)》共分为四章十四条,核心内容包括:
1.明确考核对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
2.明确考核指标: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加分为10分。具体考核记分详见《龙岩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
(一)在考核总分中企业管理为20分、安全生产管理为20分、经营管理为25分、服务质量为25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0分。
(二)加分项目10分。企业受奖励表彰、积极参加社会活动、驾驶员荣誉、信息化建设各1分,新能源车完成情况、降本增效、多元公交服务各2分。
3.明确考核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A级:1.考核得分和加分合计在80分及以上;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死亡10人(或者10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3.未发生一起恶性以上服务质量事件。(二)B级:1.考核期内发生死亡10人(或者10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2.发生恶性以上服务质量事件;3.未按要求建立服务质量考或档案,导致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无法执行的;4.不按要求参加年度服务质量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5.考核得分和加分合计低于80分。
4.明确考核程序: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15日前完或。 (一)公交企业根据本办法对所属年度的客运服务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并于次年1月5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考核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二)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组成考核组,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公交企业申报的客运服务质量等级自评材料以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核实、打分,并形成初评意见。评审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天。如公交企业提出申诉和社会反映不同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牵头组成复核小组进行调查考核,重新提出考核结果。
5.明确结果运用: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是衡量公交企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标准,纳入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 (一)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A级时,公交企业取得规制补贴。(二)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B级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暂停与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的20%的规制补贴,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并经交通部门验收后,启动相应比例的规制补贴。
四、特色亮点
本次办法修订通过“简化指标、聚焦核心、强化激励”,实现了考核从“重过程”向“重结果”的转变,既提升了管理效率,又推动了服务质量实质性提升,通过精细化管理和正向激励,推动公交服务从“有”到“优”的转变,最终提升市民出行幸福感。